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民初53号之一
原告:青岛德盛东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287号17号楼1**27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94BGYW9T。
法定代表人:方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岛冠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068号保利中央大厦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213MA3REJMJ08。
法定代表人:张国皓,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国皓,男,199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园16号606室,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
第三人:山东金东数字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67号国际动漫产业园E座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56856621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德盛东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冠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国皓、第三人山东金东数字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青岛德盛东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青岛冠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国皓265468元财产,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冠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国皓银行存款26546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