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627执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基环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以本院在2019年3月21日作出的(2019)闽0627民初613号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宇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建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基环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宇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建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福建宇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建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福建宇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建顺报告财产及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福建宇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建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福建宇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报告财产。为此,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宇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建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福建宇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建顺在银行、房管、土地、工商、车管等部门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陈建顺持有“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076)”的股票及所有的位于芗城区××小区××号房××套,本院已依法予以轮候查封,因本院不是首封,无法进行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宇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建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基环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基环电股份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福建宇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建顺尚有人民币1900000元及利息未履行。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基环电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坤南
审判员 林建通
审判员 江 贺
书记员 黄佳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