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民终31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宇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闽星生态项目区D幢标准厂房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2Y2W94X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漓江道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00964396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福建宇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18)闽0627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2018年11月20日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向上诉人福建宇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二审诉讼费通知书,上诉人福建宇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宇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洪丽萍
审判员林健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