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627执297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漓*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00964396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宇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闽星生态项目区**标准厂房第**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2Y2W94X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以本院在2018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8)闽0627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宇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宇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福建宇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及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福建宇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宇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福建宇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福建宇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房管、土地、工商、车管等部门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福建宇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查封,且有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的房产均已被查封,其持有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076)的股份本院也依法予以轮候查封。本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福建宇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尚有人民币18656600元及利息未履行。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贺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