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宇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宇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民终1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宇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闽星生态项目区D幢标准厂房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2Y2W94X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漓江道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00964396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福建宇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18)闽0627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2018年12月20日分别向上诉人福建宇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送达了预交二审诉讼费通知书,上诉人福建宇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均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宇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洪丽萍
审判员林健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