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润之智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甫与河南润之智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初3303号之一
原告:**甫。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润之智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甫与被告河南润之智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甫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甫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甫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甫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龚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于世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