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5409号
原告:湖南楚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环城西路东侧B1栋大学生创客社区3楼3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JL1U6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联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湖南楚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湖南楚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楚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欧 燕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