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202执恢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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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楚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楚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湘1202民初53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湖南楚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楚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8352.2元(含执行费1798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后自愿放弃***行金并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院(2020)湘1202民初5389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