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楚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楚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02执146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10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执行人:湖南楚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环城西路东侧B1栋大学生创客社区3楼3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JL1U6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楚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的(2020)湘1202民初5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楚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暂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楚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怀化银建支行账号4305×××××888存款。本院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其名下无住房登记。本院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信息,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怀化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性保险,向中国银行怀化分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理财产品,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以(2021)湘1202执1463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湖南楚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限制。 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制作了终本约谈电话记录告知被执行人目前的财产状况(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65542万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 判 长  银 燕 审 判 员  周 武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刘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