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12民终2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环城西路东侧B1栋大学生创客社区3楼3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JL1U6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奕丽,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上诉人湖南**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1202民初5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湖南**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奕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违法,结论不具有合法性;被上诉人医疗费、护理费计算依据不足;认定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错误。
**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应当予以维持。
**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无须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等128554.2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认定:2019年7月23日,被告**入职原告**公司,担任电梯维保员。2019年9月25日,被告因为原告公司送材料,骑电动车在龙泉雅苑后门摔倒受伤,并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三五医院治疗14天,花去医药费30554.2元,原告垫付了2000元。2019年12月20日,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怀人社工伤认字(2019)第141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的伤为工伤。2020年6月1日,怀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2020)53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被告的伤残工程九级。2020年7月7日,被告向怀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0年9月16日,怀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怀劳人仲裁字[2020]第4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公司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28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000元、医疗费28554.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5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000元。以上各项费用总计128554.2元。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被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共计领取了工资为9324.98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领取了原告单位为其保险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被告在原告工作期间受伤,该伤经认定为工伤,原告没有提出异议,故原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与原告之间成立劳动关系,且在原告的工作区域工作时发生了事故,原告应向被告承担工伤待遇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期间,工资总额为9324.98元,依据计算方式,其月工资平均为9324.98元÷2.5个月=3729.99元/月。因被告申请为3500元/月,法院支持该请求。被告的伤残经鉴定为玖级伤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共计31500元(3500元×9个月=31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湖南省赔偿标准为8个月本人工资,共计28000元(3500元×8个月=2800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湖南省赔偿标准为8个月本人工资,共计28000元(3500元×8个月=28000)。关于被告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法院认为,被告住院14天,之后经***[2020]53号鉴定结论书鉴定为无延长停工留薪期,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法院根据事实及法律、法规的规定酌情认定被告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故被告3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0500元(3500×5个月=10500元)。关于被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被告诉求2000元,没有超过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已经领取了原告为其保险而获取的保险赔偿金,应当在赔偿限额内予以扣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湖南**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500元、医药费、28554.2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2000元,总计128554.2元,扣除2000元,原告还应当支付126554.2元;二、驳回原告湖南**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南**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新证据。2021年1月25日,上诉人向本院提交延期开庭申请书,以原审委托诉讼代理人***配合监委调查无法到庭为由申请延期开庭。被上诉人认为***是原审代理律师,已完成代理职责,与二审没有利害关系,因此不同意延期。本院认为,***不是必须到庭的诉讼参与人,且上诉人的延期申请无期限,故不予准许其延期申请。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争议焦点如上诉所请。关于《怀化市工伤认定决定书》、《怀化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的效力问题。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本案中,上诉人对案涉两个行政文书质疑,但未提交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故原审判决予以采信于法有据。关于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的工资认定问题,经核,原审判决处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湖南**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唐 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