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91民初6937号
原告:广东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香洲**街199(顺景园)第二层6栋202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34906216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
被告:***,男,1979年9月27日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
原告广东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2022年1月11日,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属于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之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88元,由原告广东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宁 志 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吕 以 杰
法官助理 陈 彩 莹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邝 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