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慧石建设有限公司

双鸭山集宏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慧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523执保29号
申请人:双鸭山集宏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23MA19CN5QXW,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科创中心**(双鸭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孝敏,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王岗镇农机头道街**。
法定代表人:王春源。职务:经理。
本院受理了申请人双鸭山集宏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黑0523民初29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建设有限公司在宝清瑞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款850000元,期限为一年;查封了双鸭山市双桦建龙煤业有限公司办公楼(房权证号:双房权证岭字第**),查封期限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523民初29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已全部保全完毕,本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公为成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朴明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