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23民初156号
原告:陕西秦荔田野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
法定代表人:张茜丽,系该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来金,男,195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所陕西省大荔县。
被告:陕西省农垦集团朝邑农场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大荔县。
法定代表人:雷建利。
原告陕西秦荔田野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农垦集团朝邑农场责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陕西秦荔田野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秦荔田野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1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秦荔田野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潘军华
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秦瑞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