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沪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9民初29189号
原告:上海沪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沪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原告上海沪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沪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沪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燕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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