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0民初23932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5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康路****同济规划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俭,该公司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宇,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由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移送来院,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4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于2021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立即召回并销毁侵权作品《翠亨新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与整体概念城市设计》,并就其侵权事实在《中山日报》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声明,消除影响;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去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就其侵权事实在《中山日报》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声明,消除影响;原告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960元、差旅费(交通及住宿费)共计1424.33元。
事实和理由:
“感召和凝聚海外华人到祖国大陆开展更广泛更深入的经济文化活动,和祖国大陆人民一起发展本民族经济本民族文化,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通过更广泛更频繁的交往交流,增进民族共识,增强民族认同,进而促进祖国统一和国内的团结。在华人节举办基础上,建造一座世界经典中国城,作为展示中国先进文化和民族风情的‘中国视窗’,凝聚侨心、汇聚侨情的‘中华情港’,集萃、弘扬、远播中国优秀文化的‘中华文枢’,解放思想、突破传统、反思历史、正视国情的‘中国课堂’,海外华人走进祖国文化第一站和大陆公民走向海外的起跳点,海外华人社团、财团与内地政府、商界实现合作的对接点,中国国情和中华侨情的主要集梳中心,未来‘世界华人节’的固定举办地和由此聚集起民族精英商住区”是原告署名发表的文字作品。详见2007年9月2日原告署名发表在中山政府网的《在中山市XX城“冠世侨园”的构想》、2008年4月28日原告以《让全球华人心中有家——推荐一个关于在中山创立世界华人节建造世界经典中国城的原创性大策划》征文稿发送到广东省XX学院院刊《广东社会科学》杂志邮箱gdshhkx@163.net的电子邮件、2008年5月28日原告署名发表在中山政府网站《推出一个关于在中山创立世界华人建造世界经典中国城的原创性大策划》的文章、2009年3月20日原告署名孙晖(原告笔名)在凤凰博客上发表的《千亿投资打造一节一城顶级策划托起崖口明天——关于在广东中山崖口创立“世界华人节”建造“世界经典中国城”的原创大策划》的文章、2009年4月4日原告署名孙晖并附有原告手机号的《千亿投资打造一节一城顶级策划彰显经典中国——推出一个关于在广东创立“世界华人节”建造“世界经典中国城”的原创性大策划》发送到了XX@21cn.com邮箱中的电子邮件。
“世界经典中国城初步规划:将首届世界华人节期间推出的有关纪念建筑、文化博览、教育培训、会馆会所、精英家园、主题公园、创意园区等几种规划在孙中山故里,在中山市XX村XX座XX城,作为承载展示宏扬远播中华文化的新平台和未来世界华人节的固定举办地”和“中山市作为中国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的家乡,对海外华人(含港澳台同胞)最具感召力,选择这里举办世界华人节建设世界经典中国城最能引起最广泛的关注和认同,同时中山又具有地邻穗深港等大都市的地缘优势,将来随着深圳至中山和香港至珠海的两座珠江大桥的兴建,又必将直接缩短中山至深港两地的距离,进而为把中山建设成为能与广州深圳等地同等规模的大都市打下坚实的基础,完全可以预见,在将来把中山直接建成具有全球意义和国际影响的中国文化特区也是极有可能的”是原告署名的文字作品。详见2008年4月18日原告电子邮件《让全球华人心中有家——推荐一个关于在中山创立世界华人节建造世界经典中国城的原创性大策划》、2008年5月28日中山政府网站的《推出一个关于在中山创立世界华人节建造世界经典中国城的原创性大策划》文章。
“选择一个恰当的地区打造一个全球华人特别是海外华人广泛认同的精神家园,已是大势所趋,……综观广东各地,唯有地处珠江口的孙中山先生的故乡中山市最有条件建设起面向港澳的旅游口岸,最有资本感召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也最方便吸引国际友人,特别是与孙中山先生故里翠亨村比肩相邻的崖口村海滨现有足够的建设用地最能建设起‘世界经典中国城’举办‘世界华人节’这类超级工程。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借助‘世界华人节’的举办和‘世界经典中国城’的兴建契机,开辟一条集群发展节日庆典、文博会展、艺术演出、教育培训、旅游地产等有关产业的新路子,继而把中山滨海地区建成具有全球意义和国际影响的文化特区也不是没有可能的”是原告署名的文字作品。详见2009年3月20日发表在凤凰博客上的《千亿投资打造一节一城顶级策划托起崖口明天——关于在广东中山崖口创立“世界华人节”建造“世界经典中国城”的原创大策划》和2009年4月4日的电子邮件《千亿投资打造一节一城顶级策划彰显经典中国——推出一个关于在广东创立“世界华人节”建造“世界经典中国城”的原创性大策划》。
“中华侨领共襄园”、“中国海外华商俱乐部”、“中国开放开拓历史展览馆”、“中国XX院”、“中国创新文化墙”、“中国创造文化墙”、“中国侨乡建设成就展览馆”、“中国当代海外华人事业成就展览馆”、“中国C中心”等原创性专有名词是原告创作上述发表在中山政府网、凤凰网和以电子邮件的文字作品形式创作的策划方案时创作的文字作品,和原告上述的其他文字作品一样属于原告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依法享有著作权的科学作品。
现原告在优80设计空间网发现被告在其《翠亨新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与整体概念城市设计》中剽窃了原告上述作品核心内容。
被告受中山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其作品完成于2011年10月,有条件有可能接触到原告早期发表在中山政府网等平台的作品。被告的作品与原告作品相比,在利用孙中山故里在海外影响力及其对海外华人感召力、凝聚力时选择其东部海滨地区打造全球华人精神家园和海内外华人交流合作新平台等内容实质相似,构成剽窃侵权。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作品署名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特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明确主张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辩称:1、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仅是其活动构想,不具有文字作品的独创性;2、原告没有作品底稿,也无合法出版物等证据证明原告所称文字内容为原告创作;3、被告的作品综合生态、环境、经济、空间、交通等各个方面的要素,而原告仅是从论坛和活动形式来构想举办华人节,两者从形式内容、侧重点、展现形式、创作方式上均不相同,不具有相似性;4、本案中原告诉称的“全球华人的精神家园的”等描述是围绕着中山市特有的人文资源,属于公共领域资源,也不应被个人所垄断,更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5、原告诉称比对的短语、名词和词组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具有独创性,属公有领域中的唯一表达范畴;6、被告作品设计完成于2011年12月,原告的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9月2日,原告在中国中山(政府之窗)www.zs.gov.cn网站政务论坛上发表了题为《在中山市XX城“冠世侨园”的构想》的文章。主要内容为:“设立暨举办中国华侨节的宗旨:感召和凝聚海外华人到祖国大陆开展更广泛更深入的经济文化活动,……在华侨节举办的基础上,建造一座世界经典中国城“冠世侨园”,作为展示中国先进文化和民族风情的“中国视窗”,凝聚侨心维系侨情的“中华情港”,集萃弘扬远播中国优秀文化的‘中华文枢’,解放思想突破传统反思历史正视国情的‘中国课堂’,海外华人走进祖国文化第一站和大陆公民走向海外的起跳点,海外华人社团财团与内地政府商界实现合作的对接点,中国国情和中华侨情的主要集疏点,以海外华人为媒介的中外文化交汇区,未来华侨节的固定举办地和由此聚集起民族精英商住区……”等,以及举办各种研讨会、展览活动、演唱会、论坛、报告会、联谊会、推出专门学院、成立特训营、联欢活动、项目推介会、歌舞戏曲汇演、旅游纪念馆、精品展等24个活动和建设的大项目。
2008年4月18日,原告向gdshhkx@163.net邮箱发送了题为《让全球华人心中有家——推荐一个关于在中山创立世界华人节建造世界经典中国城的原创性大策划》的文章。该文章具体内容在前述2007年的文章中增加了第一部分前言内容,第二部分具体构想中的“创立暨举办世界华人节的宗旨”内容基本与前述文章中的“设立暨举办中国华侨节的宗旨”这一部分内容一致。gdshhkx@163.net邮箱当日随即回复了电子邮件一份,主要内容为“您寄来的稿件(电子文本)我们已经收到,非常感谢您支持敝刊。不过您最好再给我们寄来一份纸本文件……”落款为《广东社会科学》杂志社。
2008年5月28日,原告在中国中山(政府之窗)www.zs.gov.cn网站政务论坛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推出一个关于在中山创立世界华人建造世界经典中国城的原创性大策划》的文章,主要内容与原告发送的《让全球华人心中有家——推荐一个关于在中山创立世界华人节建造世界经典中国城的原创性大策划》文章基本相同,并在其活动和举办项目部分中增加了主题公园等项目内容,共计有26个大项。
2009年4月4日,原告向XX@21cn.com邮箱发送了一篇题为《千亿投资打造一节一城顶级策划彰显经典中国——推出一个关于在广东中山崖口创立“世界华人节”建造“世界经典中国城”的原创性大策划》的电子文稿。主要内容,包括了与前述文章基本相同的第一部分前言:“……这一切都说明选择一个恰当的地区创立一个全球华人特别是海外华人一致认可的文化节日,打造一个全球华人特别是海外华人广泛认同的精神家园,已是大势所趋……综观广东各地,唯有地处珠江口的孙中山先生的故乡中山市最有条件建设起面向港澳的旅游口岸,最有资本感召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也最方便吸引国际友人,特别是与孙中山先生故里翠亨村比肩相邻的崖口村海滨现有足够的建设用地最能建设起‘世界经典中国城’举办‘世界华人节’这类超级工程,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借助“世界华人节”的举办和“世界经典中国城”的兴建契机,开辟一条集群发展节日庆典、文化会展、艺术演出、教育培训、旅游地产等有关产业的新路子,继而把中山滨海地区的崖口建成具有全球意义和国际影响的文化特区也不是没有可能的。”
第二部分具体构想中的“创立暨举办‘世界华人节的宗旨’部分的文字内容与前述文章对应部分的内容基本相同。在该部分的首届“世界华人节”举办主要活动及推出的主要文化工程中显示有:“……二、……届时推出:中国汉唐大国外交纪念馆、中国宋元海上贸易纪念馆、中国明清海外移民纪念馆上述纪念性建筑将承载起中华民族开拓开放历史及其及早期的海外移民史,……三、……推出中国当代海外华人事业成就展览馆……六、举办:中华侨领论坛……推出:中华侨领共襄园(中国园林式侨领之家·活动中心)……七、……推出:中华侨星演艺厅(中国D中心)……八、……推出中国海外华商俱乐部……九、举办中国主题超级文化盛宴,召开系列……非完全学术的中国文化研讨会,创办相关非学历、公益性、参与性和普及性的中华文化学院……十六、……推出:中国海外留学预科生训练营……二十、……推出:中华科普第一街……二十二、……推出:中国XX院……二十五、……推出:中国E中心中国F中心、中国经典创意产业园……二十六、……推出中国创造文化墙……二十七、……推出中国G中心、中国海外留学精英创业园……二十八、……推出:中国XX厅……二十九、……推出:中国海外华人国货代理商总商会、中华海外华人国货代理商会议中心……推出:中国海外著名华人银行家会议中心……三十、……推出:中国侨乡建设成就展览馆、中国边疆建设成就展览馆……三十一、……推出中国当代国防科技成果展览馆……三十三……“世界华人节将促成相关文化博览、教育培训、会馆会所、精英家园等工程建设……。”等33个大项和各分项内容。该文最后落款显示为“本案策划人:孙晖”。
2009年5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向“孙晖”先生发送了《关于对一文的复函》,内容为:您撰写的《千亿投资打造一城顶级策划锁定南粤》一文,省政府批转我办研复……该策划包括33个大项目共400多个子项目,层次高、投资大、涉及政府部门多、涵盖领域多,省市政府统筹承办难以操作实施……等。
审理中,原告表示,其2007年9月在中山政府网发表的《在中山市XX城“冠世侨园”的构想》、2008年4月,发送到广东省XX学院院刊《广东社会科学》杂志邮箱的《让全球华人心中有家——推荐一个关于在中山创立世界华人节建造世界经典中国城的原创性大策划》、2008年5月在中山政府网发表的《推出一个关于在中山创立世界华人建造世界经典中国城的原创性大策划》系2009年3月20日发表于凤凰博客的《千亿投资打造一节一城顶级策划托起崖口明天——关于在广东中山崖口创立“世界华人节”建造“世界经典中国城”的原创大策划》的前几稿,2009年3月20日发表这篇文章是在前稿基础上添加了部分内容,2009年4月4日原告将2009年3月20日发表的这篇文章仅修改文章标题后,发送至谭姓律师XX@21cn.com邮箱中;本案中原告主张以2009年3月20日发表于凤凰网凤凰播报个人空间的署名孙晖(原告笔名)的文章为原告的权利作品;因凤凰网关闭了个人博客,已无法在网站上查看到该文章内容,故现原告只能提供打印件;原告在中国中山(政府之窗)www.zs.gov.cn网站政务论坛上发表的上述2007年和2008年的两篇文章亦因网站改版,政务论坛栏目没有了,也无法看到发表内容;原告于2014年与中国中山(政府之窗)网站进行交涉,后该网站管理员将原告在其论坛上发表的内容打包发送至了原告的个人邮箱中。原告当庭演示,打开其个人邮箱,查找到2014年11月12日发件人为admin@zs.gov.cn的邮件压缩包,解压打开浏览后可以显示出含有中国中山政务论坛版面的上述2007年、2008年两篇文章的具体内容,且在原告个人邮箱中存在有原告2008年4月18日发送至gdshhkx@163.net邮箱的电子文稿和当时gdshhkx@163.net邮箱回函,以及2009年4月4日原告发送XX@21cn.com邮箱的题为《千亿投资打造一节一城顶级策划彰显经典中国——推出一个关于在广东创立“世界华人节”建造“世界经典中国城”的原创性大策划》的电子文稿,经核对2009年3月20日发送的文稿内容与原告提供的显示为“东方新锐孙晖的个人空间凤凰博报hppt://blog.ifeng.com/1035375.html2009-03-20,题为《千亿投资打造一节一城顶级策划托起崖口明天——关于在广东中山崖口创立“世界华人节”建造“世界经典中国城”的原创大策划》文章打印件文字内容相同。原告还当庭登陆凤凰网(www.ifeng.com)个人账号,将原告手机号输入账户名并输入密码后,显示登陆成功,进入个人中心,在基本设置中显示有昵称为“东方新锐孙晖”的信息。被告对上述事实无异议,确认2009年4月4日题为《千亿投资打造一节一城顶级策划彰显经典中国——推出一个关于在广东创立“世界华人节”建造“世界经典中国城”的原创性大策划》的电子文稿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文章内容一致。对于在被告涉案作品发表前,原告已经发表了其主张权利的文章,被告不持异议;并认可孙晖与原告系同一人。
二、2017年4月17日,原告***就优80设计空间(www.u80news.cn)刊载有《翠亨新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与整体概念城市设计》一文,向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申请保全公证。在公证人人员的监督下,原告操作公证处电脑登陆www.u80news.cn网站,对《翠亨新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与整体概念城市设计卷二空间规划》进行了文章下载并依次截屏,进行打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为此于2017年4月26日出具(2017)深前证字第010374号公证书。
根据公证书所附打印件显示:《翠亨新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与整体概念城市设计卷二空间规划》封面注明,委托单位中山市人民政府,设计单位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该规划设计内容显示以规划、图片配以简要文字说明所构成。被告对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确认《翠亨新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与整体概念城市设计卷二空间规划》系被告接受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于2011年10月设计制作的。
三、经当庭比对,原告主张在被告设计制作的《翠亨新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与整体概念城市设计卷二空间规划》第一部分“战略思考”,其中:规划理念中的“理念2:智慧创新”“理念5:精神家园”,翠亨新区总体定位中的“定位一:两岸共建紧密合作示范区”“文化交流实验区+产业合作实验区”“定位二:全球华人的精神家园全球华人精英集聚之城、全球华人智慧创新之城、全球华人财富共筑之城、全球华人文化交流之城”,战略三介绍中的“精英汇聚中华论坛”“诚邀全球华人精英汇聚中山故里,使全球炎黄子孙的力量和智慧火花在翠亨新区交流和碰撞”“中华华商总部园”“中华论坛”,战略五介绍中的“‘中华创造长廊’将集聚华人为主导的科学和文化研究机构,创新企业服务机构,创新性人才交流中心……”,战略六介绍中的“提升西岸文化港湾”“发挥中山文化在全球华人心中的认同和感召力,积极引进新兴XX机构和总部落户翠亨新区”这些文字内容与原告权利作品(前言和具体构想部分)相比,两者思想完全相同,表达大同小异,构成实质相似。原告还认为被告作品的第二部分“空间规划”,其中:在空间策略图上标注的“华裔总部园”、“中华成就公园”,功能分区图上标注的“精英住区”“中华成就园”“华商总部园”,核心板块一中的“中华创造长廊”,核心板块二中的“以全球华人的生活状态为蓝本,自建商业、贸易和商务交流社区,重点设置项目包括海外华人自建区……”,核心板块四中的“精英学院”“精英住区”“中华康复中心”,核心板块四中的“汇聚全球华企中的佼佼者,构建高能级、高生态的领袖办公园区……”,核心板块六中的“华人歌剧院”“华人开拓博物馆”这些文字与原告权利作品中的主要活动及推出的主要文化工程项目思想相同,表达相似,与原告权利作品构成实质相似,系抄某了原告的作品内容。被告对此认为其受中山市人民政府委托,利用纪念孙中山先生100周年,结合翠亨新区建设发展要求,在划分“核心区”“建设区”和“协调区”的基础上,确定翠亨新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设计围绕规划理念,总体定位、十大战略等,并经现场研究,召开设计规划方案研讨会、发布会和评审会后设计完成制作;被告认为原告所主张的相关短语、名词等不具有独创性,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
另,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公证费960元,并提供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共计1,424.33元。被告对此表示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相关费用。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电子邮件、《千亿投资打造一节一城顶级策划托起崖口明天——关于在广东中山崖口创立“世界华人节”建造“世界经典中国城”的原创大策划》文章打印件、(2017)深前证字第010374号公证书、发票、车票,被告提交的《翠亨新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与整体概念城市设计卷二》以及证据交换笔录、当事人庭审陈述笔录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
一、关于原告的权利
根据在案证据和原告的陈述,结合原告当庭演示情况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的回函,在被告对于其系争作品发表前,原告已经发表了其主张权利的文字作品,且孙晖与原告系同一人的事实无异议的情况下,可以得出2009年4月4日前原告发表过其主张权利的文字作品,原告系该文字作品的作者,孙晖系原告所使用的笔名的结论。故原告对于其主张权利的文字作品依法享有包括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和其他相关权利,有权就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本案诉讼。
二、关于原告被告的主张侵权行为
现原告主张被告涉案作品中的部分语句、短语与原告权利作品中的内容(主要是前言和具体构想部分)两者思想完全相同,表达大同小异,构成实质相似,系抄某了原告作品。对此本院认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而非思想。原告所主张的双方作品对应部分内容,经比对,无论是从句子结构上,还是词语的组合方式上看,两者整体上的表达形式并不相同;且这些短语、语句如所谓的“智慧创新”“精神家园”“文化交流实验区”“精英汇聚”等等,均系人们日常生活学习中所经常使用的词汇,应属公有领域,不能为原告所垄断;即使双方在创作思想或者创意上有部分相似或均存在有利用孙中山先生故乡中山市翠亨新区所独特的区域人文资源等,然而在作品整体表达方式不同的情况下,原告也无权禁止包括被告在内的其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的资源或元素进行新的创作,故由此不能认定被告系抄某了原告的作品。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涉案作品中所标注的规划园区、中心、歌剧院、博物馆等名称与原告权利作品中的主要活动和推出的主要文化工程项目名称思想相同,表达相似,亦系抄某原告的作品内容。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作品,而独创性系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由于独创性不仅意味着这件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的,而且还意味着它至少具有某种最低程度的创造性。原告所主张的一系列活动和项目的名称,如“海外华商俱乐部”“文化学院”“科普第一街”“精英交流中心”“经典创意产业园”,还有“中国XX院”等等,客观上这些类似场所、街道、园区名称已基本为人们耳熟能详,在原告未能举证其对于这些名称存在有最低程度的创造性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其系原告的独创。其次,经比对在这些本就较为简短的表达中,去除如俱乐部、中心、博物馆等等相关通用名称外,双方在表达方式上实际也并不相同,至于双方在思想或创意上存在有部分相似的情况,本院已在前述进行了分析,在此不再赘述。因此亦不能认定系被告抄某了原告的作品。
综上,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金 滢
审 判 员 王婷钰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卢思元
书 记 员 金泓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