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4857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与句容市翔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83民初4857号
原告: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翔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高建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与被告句容市翔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48元,减半收取6874元,由原告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林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殷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