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8民初4004号
原告:苏州万久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广济南路****H-18。
法定代表人:王万年。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超,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寅,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汇仓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创投工业坊**门**A/div>
法定代表人:张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州万久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汇仓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加盟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美的制冷专卖店2016年度合作协议》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双方销售协议为准,或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即本案被告)所在地法院裁决”。经审查,虽然被告苏州汇仓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在苏州市××路××木桥西堍××号,但被告实际不在该工商注册地办公经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苏州市工业园区创投工业坊7号门55幢A,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属苏州市工业园区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徐 欣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伟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