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4412号
原告:***,女,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告:苏州汇仓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胥江路高木桥西堍59号。
法定代表人:时浩,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苏州汇仓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20年9月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尧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宋红霞
书 记 员 冯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