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汇仓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汇仓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4412号

原告:***,女,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告:苏州汇仓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胥江路高木桥西堍59号。

法定代表人:时浩,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苏州汇仓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20年9月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尧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宋红霞

书 记 员  冯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