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执18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海州区。
被执行人:***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L96XY,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玉临泉路交叉口中环国际广场A幢140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连劳人仲案字(2021)第365号仲裁裁决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仲裁裁决文书十五日内已向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仲裁裁决文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人执行申请依法应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执行申请人***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
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 健
审 判 员 严 华
审 判 员 万路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 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