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执18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海州区。
被执行人:***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L96XY,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玉临泉路交口中环国际广场A幢140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予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因被执行人***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起诉讼,致连劳人仲案字(2021)第366号未生效。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未生效,申请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之情形,故应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路
审 判 员 高 旭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田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