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中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22民初6234号
原告:安徽中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北路135号蓝筹星座大厦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0LG35K(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77号,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0449Y。
法定代表人:武进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新城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050193197C(1-1)。
法定代表人:曾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中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安徽中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安徽中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胜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