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824民初1485号
原告安徽中泰创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宝绿光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中泰创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安徽中泰创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泰创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83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13183元,由原告安徽中泰创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娟
书记员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