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皖0102民初12006号
原告安徽宝绿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明晖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宝绿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明晖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宝绿光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宝绿光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安徽宝绿光电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黄 瑜
书记员 李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