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91民初146号
原告:安徽***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兴集村***小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精讯畅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22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安徽***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精讯畅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8元、保全费1054元,由原告安徽***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