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23民初4451号
原告:***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泰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0691242988。
法定代表人:赵正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光礼,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02号新西南华庭B幢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5716020A。
法定代表人:丁少永。
原告***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78元,减半收取计1139元,由原告***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敏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周婉悦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