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6246号
原告:合肥市永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义兴镇卫乡镇卫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3063015L。
法定代表人:葛玉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峰,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贵升,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材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北顺城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339484D。
法定代表人:李江,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迎水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区庐州大道与南宁路交口万达茂中心5幢7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GW719G。
法定代表人:朱丽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合肥市永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建材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迎水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合肥市永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永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永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31元,保全费451元,合计10282元,由原告合肥市永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升友
人民陪审员 马 玲
人民陪审员 许华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褚钰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