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迎水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迎水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422执83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迎水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庐州大道与南宁路交口万达茂中心5幢7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GW719G。
法定代表人:朱丽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乔英,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政佚,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尤古庄镇卢相庄村3区2排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MA06G6RE2G。
法定代表人:于凤芝,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迎水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给付安徽迎水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93874.83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9月17日起,以693874.8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时止,负担案件执行费9339元,但被执行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平台,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平台,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登记机构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相关登记。前往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调查,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从信用上惩戒被执行人,已将被执行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公司法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将上述查询结果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淑美
审判员  尹本毅
审判员  王泽文
二〇二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姜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