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周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天宇坤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周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4804号
原告:四川天宇坤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石泉村4组(沙渠工业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杨高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静,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周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阳大道一段88号附3号2栋3层8号。
法定代表人:周劲松,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四川天宇坤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周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2022年3月3日原告四川天宇坤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周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四川天宇坤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四川天宇坤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周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47元,由原告四川天宇坤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 岚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陈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