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8588号之一
原告:成都正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中和仁和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庭君,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周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阳大道一段88号附3号2栋3层8号。
法定代表人:周劲松。
原告成都正航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周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原告成都正航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正航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正航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6元,保全费1,937元,共计4,713元,由成都正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舒旭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