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5民初12465号
原告:四川周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阳大道一段88号附3号2栋3层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企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太行瑞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中路63-11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周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太行瑞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四川周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川周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成都太行瑞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周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四川周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