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瀚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等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1民终29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6年7月29日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媛静,女,汉族,1981年10月19日生,住镇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中山西路88号。
负责人:孙永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国春,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雨,该公司助理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瀚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镇华都锦城23幢1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纵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平,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天骄公司镇江分公司)、江苏瀚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和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1111民初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1111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一审诉请;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天骄公司镇江分公司、翰和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天骄公司镇江分公司用摆拍的照片和逆光拍摄的视频欺骗法庭,截至上诉案涉房屋所在楼层楼道墙面还有很多因泡水出现的空鼓、变色、发霉、起皮区域并未维修。2.关于赔偿的20000元损失,其中房屋租金损失13800元,由于天骄公司镇江分公司一直未修理楼道并骚扰我方,造成我无法在案涉房屋居住,只能搬回已经出租出去的老房子里居住,退租导致的损失13800元;由于房屋漏水及泡水,造成案涉房屋贬值6200元。
天骄公司镇江分公司辩称,漏水泡水事件发生后,墙面有水是不能马上进行粉刷,需要风干后进行铲除再粉刷,之后我公司对公共区域已经进行至少有三次以上刷新,有照片可以证明,当时每次刷完**是认可的,但之后又投诉。对**所称的房屋租赁损失我们不认可,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翰和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天骄公司镇江分公司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不是案涉房屋的维保单位。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天骄公司镇江分公司、翰和公司负责维修协信太古城1区6幢1单元12楼楼道,恢复原状;2.判令天骄公司镇江分公司、翰和公司赔偿**因此事造成的损失20000元;3.判令天骄公司镇江分公司、翰和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镇江市润州区协信太古城小区一区6幢1220室的业主之一,天骄公司镇江分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2020年7月1日,**因该小区6幢12层公共楼道消防喷淋疑似漏水问题,通过微信向天骄公司镇江分公司工作人员反映,天骄公司镇江分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安排消防维保单位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工作人员检查维修时,造成消防喷淋头爆裂,致使该小区6幢12层公共楼道顶部、两侧墙面、地面等遭水浸淹。对于**家中因消防喷淋头爆裂造成的损坏,消防维保单位已与**达成赔偿协议,由消防维保单位一次性赔偿原告8500元。对于公共楼道墙面遭水浸后出现起皮、开裂、发霉等损坏现象,**向天骄公司镇江分公司报修后,天骄公司镇江分公司已经进行了处理,截至本案立案前,案涉公共楼道已恢复原状。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因天骄公司镇江分公司安排消防维保单位检查、维修协信太古城小区一区6幢12层公共楼道消防喷淋时导致消防喷淋头爆裂漏水造成的12层公共楼道顶面、墙面等损坏,天骄公司镇江分公司在**起诉前已进行了修复,目前已不存在墙面起皮、开裂、发霉等损坏现象,**主张天骄公司镇江分公司恢复原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因消防喷淋头爆裂造成的**家中损失,相关责任主体已与天骄公司镇江分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了其8500元,**在本案中再次主张天骄公司镇江分公司赔偿其住宿费用18000元、误工费2000元,合计2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瀚和公司并非本案损害后果的侵权人及责任人,**主张瀚和公司承担侵权及损害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向法院提交新证据。证据一、微信聊天记录一组(7微信、1张短信),证明2020年4月6日报修报修消防喷淋漏水,天骄公司镇江分公司没有提前沟通墙面粉刷,粉刷后气味刺鼻、卫生不处理,大部分区域未进行粉刷;证据二、照片一组(20张),证明当天现场状况,导致墙面有霉变、掉皮、变色等情况,天骄公司镇江分公司不肯维修;证据三、租房的收款记录证明(3张)、微信聊天记录(4张),证明老房子一直出租,13800元的租金损失是实际情况;证据四、微信聊天记录(1张),电梯卡停用不能及时处理。天骄公司镇江分公司质证认为,对四组证据均不认可,**拨打400服务电话投诉墙面维修的事情,总部第一时间反馈给我们,要求我们处理,我们已经处理完毕并已经关闭投诉单,关闭的前提是需要得到业主的同意,说明我们已经对墙面进行维修并得到**认可。翰和公司质证认为,与我公司无关。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二审庭审前承办法官到现场查看,楼道部分墙面确实存在空鼓、发霉、起皮的情况,庭审后天骄公司镇江分公司对存在问题的墙面进行重新粉刷,并提交相关照片及视频佐证。2021年10月27日承办法官到现场查看,之前楼层楼道中存在空鼓、发霉、起皮的墙面已经重新粉刷。
本院认为,因二审期间天骄公司镇江分公司对协信太古城小区一区6幢12层公共楼道存在空鼓、发霉、起皮的墙面已经重新粉刷,故**关于损坏墙面恢复原状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其因消防喷淋爆裂导致的损失已经获得赔偿,现再次要求赔偿住宿费及房屋贬值损失共计20000元的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 达
审判员 贾黛舒
审判员 王巧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思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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