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霖中科环境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武清区雍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霖中科环境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4民初17423号
原告:天津市武清区雍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杨村镇光明道河西水厂。
法定代表人:王德元
被告:**中科环境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00号创新产业园A4楼10层南1007室。
法定代表人:陈希凡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武清区雍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晓杰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胡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