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霖中科环境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中霖中科环境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华乐合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91民初6208号
原告:**中科环境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00号创新产业园A4楼10层南1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09060869。
法定代表人:陈希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业军,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南,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华乐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板桥工业园区内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551239384G
法定代表人:徐汝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江苏洪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入涛,江苏洪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科环境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华乐合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科环境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科环境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且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科环境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华乐合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科环境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傅世章
人民陪审员  王劲松
人民陪审员  张 群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