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11民初13314号
原告:山东星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供销路北首光明小区西门南商务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鹏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耸,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原告山东星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星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楚孔岭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邵明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