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22民初9517号
原告:***,女,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
被告:陕西鹏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U1CTM8F,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段长半园少区1区1幢C**14号141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鹏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申请撤诉,同时经法院通知后未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彤
书 记 员 唐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