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塘县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平塘县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民辖5号
原告(反诉被告):平塘县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平塘县。
法定代表人:石国海,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靳世林,该公司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康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路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陆士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佳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周纪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平塘县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路成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佳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平塘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平塘县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平塘县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投资建设合同;2、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四被告作为联合体经过投标后中标了平塘县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四被告便与原告签订了平塘县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投资建设合同。该合同签订后,被告3便代表联合体对该项目进行了施工,2017年10月四被告实施的该项目停工。平塘县交通局作为该项目的主管部门,经多次积极协调四被告开会要求尽快复工以保社会稳定,且平塘县交通局及原告也多次发函给四被告,要求四被告认真履行合同,否则将与四被告解除合同,但仍然没有效果。2018年5月11日,平塘县交通局与四被告及相关人员共同召开了会议,经过协商后形成了会议纪要,但会后仍然未得到履行。原告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于2018年6月20日向四被告发出了单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四被告到现在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原告依据合同有权解除合作协议,停工的按照合格工程量的70%进行结算。四被告从2017年10月15日停工到现在已达400多天,四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只有向法院提起诉讼。
平塘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案合同项目概算总投资人民币2.548776亿元。2017年8月签订合同后,被告投入施工,2017年10月被告方内部原因停工,因欠农民工工资引起农民工上访,原告叫被告恢复施工未果。2018年4月,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以原告系违法建设,没有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造成无法正常施工,施工进度受阻。原告未向被告协调工程施工建设临时供水、供电、通讯、道路等必要工作,己构成实质违约。原告已向交通厅及相关部门申报该项目申决转移支付计划,中央财政已拨付2332万元,其中本项目的计划资金为258万元,原告未将该258万元支付被告。被告已垫付25938948元工程款。因此,反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反诉被告平塘县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28公里部分工程款32587382.16元,支付剩余未结算部分的工程款10816304.20元(以实际鉴定为准),资金占用费1382545.02元,共计44786231.38元。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调整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规定:贵州省、陕西省、新疆高院和新疆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最高法院法发[2019]14号又将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的上限调整为50亿元人民币。根据以上文件通知规定及最高法院办理的[最高院(2013)民一终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101号民事裁定书]两个案例,结合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称因“平塘县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引起的关联诉讼案件(2019)黔27民终1154号、(2019)黔27民初40号两案均在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以上案件管辖规定,为便于审理,统一裁判标准,本案移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平塘县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系平塘县政府下属企业(平塘县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系平塘县民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平塘县民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系平塘县国有资产管理管理局全资子公司),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和便于法院执行。同时,因与本案有关联的两个案件,即陈建锋诉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路成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佳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黔27民终1154号]和杨达成、周建明、周全诉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路成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佳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平塘县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黔27民初40号],已由本院审理,为便于案件审理,统一裁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陈福江
审判员  蔡云飞
审判员  朱代昀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