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环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华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陕西环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702民初1180号



原告:陕西华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

法定代表人:郭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希航,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环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台区西一环路。

法定代表人:郑元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华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渡公司)与被告陕西环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旭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渡公司委托代理人付希航,被告环旭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元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1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 2020年9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资质代理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资质代办服务,总费用650000元。原告积极履行合同完毕后,被告未给付合同尾款1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环旭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资质代理协议》属实,协议约定:“代办内容为陕西环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陕西广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资质总承包和市政总承包资质三级升二级,环旭外带一个钢结构专业三级升二级。签署后一个月内拿到资质,若到期未完成,乙方(华渡公司)应在时限到期三日内全额退还甲方(环旭公司)前期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后原告不仅未在协议约定时间内为被告办理资质升级,钢结构专业三级升二级也是被告自己申报办理完毕的。综上,被告不应再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华渡公司为支持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2020年9月24日原、被告签订的《资质代理协议》、转款凭证三份,证明原告按约定完成合同约定义务,被告已支付55万元,下欠10万元未付。

被告环旭公司为支持答辩主张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1、厂房租赁合同;2、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报备资料及技术人员资格证;3、环旭公司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升级记录,证明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升级是由被告完成的。第二组:1、环旭公司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工程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信息,陕西广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信息;2、原、被告法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曾向原告督促过尽快办理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但原告一直未履行,原告无奈自行办理了资质升级。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第一组第1份不予认可,对第2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说明就是被告自己办理的钢结构资质升级;对第二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本院查明:2020年9月24日,原告华渡公司与被告环旭公司与签订《资质代理协议》,合同主要内容为:1、甲方(被告)委托乙方(原告)办理陕西环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陕西广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资质总承包和市政总承包资质三级升二级,环旭外带一个钢结构专业三级升二级;2、费用及付款方式:总费用650000元整(含代办服务费用及代办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本协议签字生效后,甲方为准备乙方办理该业务所需资料,支付定金300000元。甲方收到乙方为其办理的相关资质时,甲方需支付乙方款项350000元;3、办理时限:协议签署后一个月内拿到资质,若到期未完成,乙方应在时限到期三日内全额退还甲方前期已支付的所有款项;4、违约责任:如因乙方原因终止合约,退还甲方前期已付的所有款项。协议签订后被告支付定金30万元,截至2020年11月6日被告向原告共计转款55万元元。经原告公司代办后被告于2020年10月19日取得建筑资质总承包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二级,陕西广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取得建筑资质总承包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二级。2020年10月26日,被告催促原告办理钢结构资质升级,但原告要求被告尾款结清再办理。2020年11月6日,被告再次通过微信催促钢结构资质升级事宜。2021年1月18日,被告取得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后双方因合同尾款支付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另查明,1、原告华渡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8日,经营范围包括企业资质代办及咨询服务,建筑资质代理服务等。2、被告当庭提交了环旭公司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升级记录及资质信息,原告不持异议,但坚持认为钢结构工程专业资质升级是原告代办的。案件审理中,经法庭充分询问,原告既不清楚钢结构资质升级所需报送资料的具体内容,又对该资质升级认为是赠送也未能提交证据印证,同时对该资质升级由其代办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故结合被告提交的证据及能准确的回答出与钢结构资质升级的相关问题,可以确认被告自行完成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升级的事实。

本院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资质代理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应在协议签署后一个月内(即2020年10月29日前)将被告建筑资质总承包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以及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升级为二级、陕西广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资质总承包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升级为二级;被告应在协议签订后支付定金30万元,在收到原告为其办理的相关资质时再支付35万元,依上述约定原告与被告之间互负债务。本案中被告按约支付了定金30万元,原告完成部分资质升级后被告又支付了25万,但原告在合同期限内一直未完成被告的钢结构资质升级,经被告多次催促也一直未予履行,后被告自行办理了钢结构资质升级。被告抗辩原告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其有权拒绝支付余款10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之规定,原告庭审中未提交其未办理钢结构资质升级的原因系被告过错的证据,原告未办理完成钢结构资质升级与合同约定不符,其行为构成违约;同时,本院参考原告违约情形及双方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兼顾公平原则,被告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予以采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尾款10万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华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陕西华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德琴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刘 瑞

书 记 员 朱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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