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8民初4767号-3
原告:陕西***天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幢XX室。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室。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天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230元,减半收取4115元,由原告陕西***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邓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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