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世昊天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市新城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与**信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陕71行终6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尚德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男,回族。
委托代理人***,***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军军,***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原审第三人陕西盛世昊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26号56幢206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西安市新城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因与被上诉人***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7)陕7102行初10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市新城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安市新城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该申请不影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安市新城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用50元,退回西安市新城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