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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义尚、***、展鹏、展婷与陕西昊天拆迁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528执379号
申请执行人展义尚,男,汉族,退休干部,住**县张桥镇。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居民,住**县张桥镇。
申请执行人展鹏,男,汉族,居民,住**县张桥镇。
申请执行人展婷,女,汉族,居民,住**县张桥镇。
被执行人陕西昊天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展义尚、***、展鹏、展婷与被执行人陕西昊天拆迁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528民初16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40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昊天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案件款4050元,执行费50元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陕0528民初16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