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凌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凌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5620号
原告:***,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怡凡,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凌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生锁,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凌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360元。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冯晨阳
打印:相丽华校对:孙曌琳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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