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凌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凌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98号
申请人:***,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怡凡,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凌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生锁,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凌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3000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账号:)。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2021)陕0113财保5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陕西凌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3000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账号:)予以冻结。2021年2月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于当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5620号民事裁定,准予***撤回起诉。同日,***提交解除保全申请,陈述各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陕西凌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同意解除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凌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3000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冯晨阳
打印:相丽华校对:孙曌琳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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