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朗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朗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山海商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22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朗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长乐东路2999号京都国际第1幢1单元17层11701号房。
法定代表人:魏春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玲,女,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山海商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保亿隆基A座1-10506室。
法定代表人:李沙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叶舒,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克远,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朗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山海商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1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卫婉莹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朗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朗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朗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陕西朗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卫婉莹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党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