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朗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朗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民初1087号
 
原告:***,女,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钺,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旸,陕西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王菊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史博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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