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顺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顺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16民初7680号 原告:陕西顺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安徽省滁州南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陕西顺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双方解除签订的草坪《采购合同》;2、被告向原告返还10800元(1200×9)购置草坪的货款;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000元(45000×40%)。事实及理由:2021年3月30日,原、被告达成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草坪,每平方米9元。协议达成后,因原告需要5000平米的草坪。总价款为45000元,原告将1000元预付款交予中间人,货款45000元转账给被告。2021年4月2日,原告收到草坪并铺设完毕,发现被告供应的草坪仅有3800元,原告联系被告解决此事,被告虽承认供应数量不够却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遂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该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草坪也已铺设完毕,不存在退款和违约一说,同时合同也不具备法定解除条件,被告作为供货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经中间人介绍,原、被告于2021年3月30日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百慕大”草坪,规格为0.65/捆、单价为9元/㎡,运输车辆由被告负责,费用待货到后原告支付司机,费用为6500元,供货时间为2021年3月30日至2021年3月30日,备注为“最终面积据实结算”,合同第六条2: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被告)如延期交货或草皮质量出现任何问题,除双方协商同意免责外,均按本合同总价款40%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当日,原告向中间人支付了1000元,中间人告知原告每车2500平方米,两车合计5000平方米,单价9元,总计45000元。2021年3月3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000元的定金,2021年4月1日,原告向被告转账43000元,2021年4月6日,原告收到被告的草坪并向送货司机支付了运费6300元。经和送货司机核实,被告发货的草坪为2300㎡,原告在多次和被告协商解决未果后起诉至本院。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交证据:1、《 采购合同 》、证明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否则按本合同总价款的40%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采信;2、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及电子凭证,证明原、被告达成合意,草坪实际采购量为5000平方米,原告依约支付了货款,履行了合同义务,该组证据形成证据链,本院予以采信;3、材料单,证明原、被告建立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被告违约的事实,原告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 采购合同 》,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货款44000元,被告收到货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足额供货显属违约,致使案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对原告要求解除2021年3月30日与被告签订《采购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108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亦予支持;被告未依约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为44000元×40%=17600元,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额30%的认定为“过于高于造成损失”,现调整为10800×30%=3240元;综上所述,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陕西顺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2021年3月30日签订的《采购合同 》;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陕西顺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08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顺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3240元;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元,由被告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