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31民初3527号
原告:***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水县柘沟镇柘沟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1MA3DAA1C0R。
法定代表人:陈百科,总经理。
被告:济宁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水县济河办珍珠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17884967844。
法定代表人:张洪菊,董事长。
被告:济宁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诚成分公司,住所地泗水县济河办珍珠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1552203842W。
法定代表人:王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诚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告申请,对被告济宁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农业银行泗水支行15×××56账户存款进行查封续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济宁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农业银行泗水支行15×××56账户存款116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盛秋寒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郝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