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31财保102号
申请人***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水县柘沟镇柘沟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1MA3DAA1C0R
法定代表人:陈百科,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水县济河办珍珠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17884967844
法定代表人:张洪菊,董事长
申请人***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宁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900万元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裁判文书得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
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马晓荃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雪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