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方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金乡县金乡镇天宇架杆租赁服务部、济宁方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28执437号 申请执行人:金乡县金乡镇天宇架杆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28MA3K0EMGXT,住所地金乡县崇文大道与金山街交汇处向西60米路南。 经营者:***,男,汉族,1986年12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81986********,住山东省金乡县金山街北段路西。 被执行人:济宁方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1MA3CDQ2R9J,住所地山东省泗水县济河办棕榈泉组团共建3号01**1-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方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MW2WT3,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青年路与金城路交汇处。 负责人:***,经理。 二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鞠朝娟,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乡县金乡镇天宇架杆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济宁方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方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金乡县金乡镇天宇架杆租赁服务部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828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