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7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7月21日生,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2月25日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文峰花园3栋底层门面。

法定代表人:王存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贵阳裁字第0129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等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000元,案件仲裁费14950元,执行费7750元等。

二、如被执行人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作永

审 判 员 周 刚

审 判 员 李 鸿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恩波

书 记 员 罗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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