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381民初2146号
原告:**,男,1990年6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华刚,四川蜀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男,四川蜀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文峰花园3栋底层面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DR4112X。
法定代表人:王存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仕全,公司员工,监事。
被告: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太平东路商住楼9栋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MA6H561W5F。
法定代表人:王维秋。
被告:赤水市旺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旺隆镇创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810095106213。
负责人:黎守琴,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义洪,旺隆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原告**与被告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赤水市旺隆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华刚、刘亚男,被告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无效。2、请依法判决被告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支付尚欠原告的工程款1,467,836.00元。3、请依法判决被告赤水市旺隆镇人民政府在欠付被告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直接支付责任。4、原告**对赤水市旺隆镇三产融合中心项目的建设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1日,被告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被告旺隆镇人民政府发包的赤水市旺隆镇三产融合中心项目工程承建权,该项目招投标成交价为3,939,455.79元,工期为120日历天。2019年10月25日原告与被告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内部经营责任制承包合同书》(以下简称《内部承包合同》),被告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将赤水市旺隆镇三产融合中心项目以全垫资形式全部发包给原告,被告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在该合同上盖章并确认,原告为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原告与被告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后,立即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并在工期内完成了该项目的建设,该项目已由被告赤水市旺隆镇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并已投入使用。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原告与被告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虽无效,但该工程项目已验收并实际投入使用,被告中都路桥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合同价款。根据建工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原告作为涉案项目实际施工人,请求被告赤水市旺隆镇人民政府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经结算,截止2021年5月6日,被告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1,467,836.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被告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赤水市旺隆镇人民政府未拨付款项为由迟迟不予支付。据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意见。
被告赤水市旺隆镇人民政府辩称,案涉工程中标是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我们政府还有1,250,000.00元的工程款未支付完毕,之前我们工程款是打给被告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的账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24日,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出具委托书,授权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专属负责赤水市旺隆镇三产融合中心项目的所有事项,并由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全责承包经营,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及检查。
2019年10月25日,赤水市旺隆镇人民政府向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确定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赤水市旺隆镇三产融合中心项目的成交人,成交价为3,939,455.79元,工期为120日历天。同日,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与**作为承包方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将赤水市旺隆镇三产融合中心项目工程图纸及工程清单所示的全部内容交于原告**施工。工程价款为3,939,455.79元。工程款支付实行统一收付制,即本工程项目的每笔工程拨款必须进入公司财务指定的账户,根据项目经理部报送总公司的进度按比例扣除税金、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经总经理签字拨付。本工程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他用。同时在第一次工程拨款中按工程总价的0.5%暂时扣留为安全文明施工以及计划生育的保证金,工程完工后无以上事件发生全额无息退还。扣除前述费用后从收款之日起5日内转款支付给**。合同盖有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和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的章。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还向**出具委托书,授权处理赤水市旺隆镇三产融合中心项目有关事宜,约定工程款打入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的基本账户。
2021年5月6日,赤水市旺隆镇人民政府与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进行最终决算,确认赤水市旺隆镇人民政府应付给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工程款为3,991,632.57元,减去已支付的后,还应支付1,250,000.00元。
2021年5月6日,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出具《结算清单》,确认尚欠**赤水市旺隆镇三产融合中心项目工程款1,467,836.00元。
另查明,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在赤水市农业农村局工程款1,480,000.00元。本院作出(2021)黔0381民初214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在赤水市农业农村局工程款1,480,000.00元。产生保全费5,000.00元。
本院认为,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赤水市旺隆镇三产融合中心项目后,与**签订《内部承包合同》,但并无证据证明**与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只是缴纳管理费,系借用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等方式进行施工,**与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挂靠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
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受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处理案涉工程项目,付款主体应为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了赤水市旺隆镇三产融合中心项目的施工,经与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结算还有1,467,836.00元未支付给原告**,现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被告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尚欠原告**的工程款1,467,836.00元。
关于被告赤水市旺隆镇人民政府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已经查明被告赤水市旺隆镇人民政府与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进行结算,确认尚有1,250,000.00元的工程款未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赤水市旺隆镇人民政府在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1,250,000.00元范围内对**承担责任。
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无效。
二、被告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67,836.00元。
三、被告赤水市旺隆镇人民政府在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1,250,000.00元范围内对**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005.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14,005.00元,由被告贵州中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丛双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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